网页的版式规划固然具有首创性,但仍旧不克不及作为作品遭到著作权法的珍爱。来由在于:网页的版式规划其实不属于著作权法划定的作品范例,功令并未划定网页作品,网页的版式规划也难以归入现有的其他作品范例。与网页的版式规划附近似的是美术作品,著作权法实行条例将美术作品界说为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其他体例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平面的外型艺术作品,是以美术作品是由线条和色彩等要素组成的。
而网页并不是主要由线条和色彩组成,固然在规划网页的过程中不行避免地触及色彩的搭配等近似于创作美术作品过程中的一些思惟流动,这与美术作品的创作过程存在类似之处,但其创作的效果与美术作品存在较大的鉴别,故网页的版式规划难以被归入美术作品予以珍爱。
别的,著作权法第三条划定了功令法规划定的其他组成作品的景遇,从外观上看,该款划定是一个兜底条目,高端网站开发公司,但是至今也没有哪一部功令法规划定了任何其他的作品范例。笔者认为,假如一种智力功效组成作品,就一定能够或许被归为著作权法明文罗列的作品种别。受权法对作品类别的划定,理论上也是对著作权法珍爱范围的限制。网页版式规划没法归入法定的作品范例,这类景遇下就没法作为作品遭到著作权法的珍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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